(2017)晋0106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高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高伦,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66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被执行人肖高伦,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肖高伦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肖高伦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