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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肖高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高伦,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66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被执行人肖高伦,男,1972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执行肖高伦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肖高伦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迎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