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田鹏远故意伤害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鹏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26号罪犯田鹏远(又名田二),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28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鹏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770.58元。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田鹏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鹏远于2009年2月4日20时许,伙同他人在温县南张羌持砍刀、钢管将受害人董某某打致轻伤。同年7月21日23时许,在温县北冷乡与刘某某口角并与刘某某、田某殴斗,后田鹏远持切面刀窜至田某家,将田某父亲砍致轻伤,经调解,田鹏远赔偿1500元。同年10月4日零时许,田鹏远酒后在温县赵堡镇与受害人史某某争执并厮打,持刀将史某某捅致重伤。罪犯田鹏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0次,2014年6月警告处分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鹏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田某某及服刑人员梁某、宋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鹏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鹏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学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