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廖林菊等申请陈正妃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林菊,李日文,陈正妃,刘茂林,袁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廖林菊,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日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正妃。被执行人刘茂林。被执行人袁健伟。廖林菊、李日文与陈正妃、刘茂林、袁健伟其他案由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正妃、刘茂林、袁健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林菊、李日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正妃、刘茂林、袁健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林菊、李日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正妃、刘茂林、袁健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林菊、李日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振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