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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与铜陵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郑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郑宏军,王晓丽,铜陵市珠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涌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许必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李琨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宏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审被告:王晓丽,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审被告:铜陵市珠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过家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徽涌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铜陵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徐菊会,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贾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铜陵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原审被告郑宏军、王晓丽、铜陵市珠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涌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铜陵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铜陵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铜陵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婷婷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代理审判员  李晓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