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郎婷诉被告孙子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婷,孙子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2025号原告:郎婷,女,汉族,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孙子寒,女,汉族,1996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郎婷诉被告孙子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郎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婷负担。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