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9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973-4号原告驻马店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白桥路南段52号,组织机构代码78506777-3。法定代表人曹中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李健,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21号。法定代表人吴文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驻马店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沪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