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悦康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春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悦康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春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5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悦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春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悦康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春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春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67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悦康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人付春旭名下银行存款2667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吉林省春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67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