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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庞春伟与庞晓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伟,庞晓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049号原告庞春伟,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晓川,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春伟与被告庞晓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春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