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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申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秋贤、黄美仙诉漳平市卫计局计生行政征收及漳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秋贤,黄美仙,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漳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4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秋贤,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美仙,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王清和,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江滨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连美全,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汀,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八一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蓝福元,市长。再审申请人林秋贤、黄美仙、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漳平市卫计局)因林秋贤、黄美仙诉漳平市卫计局计生行政征收及漳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8行终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秋贤、黄美仙申请再审称,漳平市卫计局在一审程序中提供的多项证据取证程序违法,其在复议程序中没有提供一审程序中提供的有关证据,申请人二审中提供的2份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确认。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于“2013年1月23日又生育一男孩的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确认漳平市卫计局取证程序违法、未向复议机关提供证据的事实,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纠正原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多生育一男孩的事实。漳平市卫计局申请再审称,被诉计生征收决定程序存在瑕疵或轻微违法,但不足以导致被撤销。被诉计生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原一审判决也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提审改判驳回林秋贤、黄美仙的诉讼请求,或指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认为,1.漳平市卫计局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林秋贤、黄美仙存在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情形,且属于政策外多生,漳平市卫计局认定林秋贤、黄美仙于2013年1月23日生育第二胎男孩违法,事实清楚。2.漳平市卫计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未告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其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至2015年4月14日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严重超过法定办案时限。原二审法院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漳平市卫计局程序违法,并无不当。3.本案被诉征收决定对林秋贤按照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并未引用《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二审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林秋贤、黄美仙政策外多生育一男孩事实清楚,判决撤销漳平市卫计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正确。综上,林秋贤、黄美仙、漳平市卫计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秋贤、黄美仙、漳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德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