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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抗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小毛、白洪颖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小毛,白洪颖,吴志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抗13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吴小毛,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东乡县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白洪颖,女,汉族,1978年3月21日出生,江西省东乡县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吴志平,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东乡县。申诉人吴小毛、白洪颖与被申诉人吴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抚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以赣检民(行)复查[2016]3600000000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姚 姝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巍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