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左朋与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朋,马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599号原告:左朋,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成,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左朋与被告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马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马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永祥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