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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77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xxx,系父女关系。被告:曾某某,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xxx。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被告曾某某下落不明,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的,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向原告刘xx送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原告刘某某应于2017年3月1日前补缴诉讼费,但原告刘某某至2017年5月23日仍未补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3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茜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