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123号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安徽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皖0705执保3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497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治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