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华前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小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前置业有限公司,张小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072号原告:山东华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前田雄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兵,男,1991年10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郯城县。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尹永青,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前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兵、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前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前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前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的起诉。审 判 员 高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全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