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华、刘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华,刘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8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志华,男,1981年9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兰,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兰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