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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买合木提.热合曼、阿热则古丽.阿西木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买合木提.热合曼,阿热则古丽.阿西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2801行审29号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库尔勒市南市区党政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陆新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兵,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买合木提.热合曼,男,维吾尔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被申请人阿热则古丽.阿西木,女,维吾尔族,1992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案卷材料,对该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违法生育一女孩,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4073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没有按照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据此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库市计征决字(2015)第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  凤审判员 唐 赛 良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斯琴高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