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张齐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张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住所地:萍乡市公园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4754874H。负责人:龙铭,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明贤,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齐艳,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齐艳的每月工资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名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2×××19),直至付清12161.98元之日止。在此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被执行人张齐艳办理工资卡的变更事宜。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