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成惠、曾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成惠,曾瑜,徐闻县贵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355号之一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文美,女,该联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苏古仇,男,该联社信贷员。被告黄成惠,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曾瑜,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徐闻县贵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徐闻县徐城东方一路65号。法定代表人:谢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成惠、曾瑜、徐闻县贵兴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方已偿还所欠借款利息(该笔借款未到期),并承诺以后依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方已偿还所欠借款利息(该笔借款未到期),并承诺以后依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9元,减半收取计2504元,由原告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龙进云审 判 员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陈立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香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