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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9553、9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9554原告汤佳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共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佳,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9553、9554号原告:汤佳。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组织机构代码618907464。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执行(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燕。原告汤佳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共二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