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龙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龙成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026号原告: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雷丛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波,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龙成辉,女,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8元,减半收取3194元,由原告重庆森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