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永喜与唐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喜,唐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611号原告:李永喜,又名李永世,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俊,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振海,又名唐承海,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唐承忠,男,鄂尔多斯市水务局职工。原告李永喜诉被告唐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喜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振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喜撤回对被告唐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原告李永喜负担。审判员 赵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