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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永喜与唐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喜,唐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611号原告:李永喜,又名李永世,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俊,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振海,又名唐承海,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唐承忠,男,鄂尔多斯市水务局职工。原告李永喜诉被告唐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喜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振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喜撤回对被告唐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原告李永喜负担。审判员  赵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