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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彬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彬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49号罪犯李彬彬(又名张彬),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初中肄业。2005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文登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月12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7月21日。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彬彬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73868.83元(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止)。李彬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8日作出(2012)威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彬彬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威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彬彬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至2017年10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李彬彬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四次,并缴纳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彬彬2012年7月12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四次,并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彬彬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彬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彬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四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