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618刘静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1618号原告:刘静,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军,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静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静、被告刘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办理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香菊苑XX幢XX室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香菊苑XX幢XX室房屋,约定总价58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支付2万元、2016年11月11日前支付28万元、2016年12月18日前支付27万元,2017年1月19日“嘉城房产”将被告原有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香菊苑XX幢XX室钥匙交给原告刘静,将被告刘军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香菊苑XX幢XX室交原告刘静使用。被告刘军欠崔红莉12万元,2017年3月1日原告刘静替被告刘军归还崔红莉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共付款58万元,但被告刘军未按约于2016年12月18日前办理过户,并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办理。被告刘军辩称,原告要求过户不符合合同规定,原告剩余款项未支付给被告,被告不同意过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卖方刘军(甲方)、买方刘静(乙方)、经纪方泗阳嘉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1、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泗房权证众兴字第××号。2、房屋状况:房屋坐落繁荣路东方现代城香菊苑XX幢XX室……二、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最终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80000.00元,大写:伍拾捌万元整。房款的具体支付约定为: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天支付购房定金¥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2、乙方于2016年11月11日前支付购房款¥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3、乙方于2016年12月18日前支付购房款¥2700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元整。4、交房尾款:(¥10000.00)大写:壹万元整,乙方产权过户当天支付给丙方,该款项于交房当天甲方结清该房屋所有费用后,丙方转交给甲方。提示:根据泗阳县房管处要求规定,乙方购房款应按泗阳县有关法规存入房管处指定资金监管账户监管,产权过户前乙方将上述第3条购房款中的(¥50000.00)大写:伍万元整存入房管处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新产证办出后丙方陪同甲方至房管处领取。乙方存入房管处监管账户的购房款,在甲方未实际领取情况下,不在甲乙双方违约赔偿金额范围内。三、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产权过户时间为2016年12月18日前。2016年11月9日,被告刘军向原告刘静出具定金收条一张,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刘静购买东方现代城香菊苑小区XX幢XX室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6年11月10日,被告刘军向原告刘静出具定金收条一张,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刘静购买东方现代城小区XX幢XX室购房定金人民币¥280000.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刘军向原告刘静出具收条一张,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刘静购买东方现代城小区XX幢XX室购房款人民币¥220000.00元。另查明,涉案房产于2013年2月4日设立了抵押权,债务人为刘军,权利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泗阳支行,债权数额300000元,权利设定期限2013.02.04-2025.02.03。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合同付房款,被告房屋已交原告使用,该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因涉案房产在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已设立抵押权,且现仍未消灭,原告要求过户的条件在本案中未成就,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316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