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务中心5-1112室,组织机构代码69735856-2。法定代表人:王保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军,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股东监事,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09238161(1-1)。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大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远县凯源天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福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