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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桂军、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军,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桂军,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铜山新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754639134B。法定代表人张永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桂军与被执行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张桂军工程款7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邹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