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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喜仓、王小梅与蒋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喜仓,王小梅,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053号申请人:岳喜仓,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申请人:王小梅,女,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被执行人:蒋慧,女,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本市云龙区。岳喜仓、王小梅与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12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多轮查封且都有抵押,抵押权法院均已启动司法评估拍卖程序,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月至5月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蒋慧,经过本院通知未能到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蒋慧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5月2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执行过程,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