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田成库与田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成库,田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23号原告:田成库,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田成军,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址不祥。原告田成库与被告田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田成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田成军偿还借款19000元本金及利息;2.由田成军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26日,田成军用我的名在银行贷款19000元,利率为1.0695%,贷款至今未还。2015年10月30日,田成军给我出具借据一枚。现我要求田成军立即偿还借贷本金及利息,解除原告银行征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成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丽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