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与王福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王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行长。委托代理人丛明,改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福国,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与王福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够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4)桦川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