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与重庆先飞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先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重庆先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4-10号,工商注册号500110000508924。法定代表人胡仲汉。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令狐荣先与被执行人重庆先飞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83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先飞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令狐荣先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先飞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先飞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先飞建材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字第45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波审 判 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罗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