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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梁建广与商泽祥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677号梁建广,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八家物流中心*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08459****商泽祥,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黄土梁子镇双河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法定代表人:孙传鲲梁建广申请商泽祥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局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