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肖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883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化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