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成都汉德茗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军区修械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汉德茗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军区修械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汉德茗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火神庙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李伯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军区修械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火神庙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远强,该所所长。上诉人成都汉德茗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茗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军区修械所(以下简称省军区修械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7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汉德茗都公司上诉称,双方达成的管辖条款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上诉人选择仲裁并无不当;不能以被上诉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确定应由法院管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选择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应当获得支持;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仲裁委员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省军区修械所与汉德茗都公司订立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火神庙路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关于汉德茗都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案涉《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为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以合同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省军区修械所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作出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