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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长娥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长娥,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453号原告:苏长娥,女,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与天山路交口。负责人:黄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长娥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长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长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长娥负担。审判员  昝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