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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虎,任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停,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周虎,男,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任连雪,女,1988年11月28日,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虎、任连雪名下的位于古楼办事处建设路路南,向阳路东月亮湾C2幢14层2单元2141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聊房权证古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