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杨文阁与杨忠山、唐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阁,杨忠山,唐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643号原告:杨文阁,男。被告:杨忠山,男。被告:唐术云,女。原告杨文阁诉被告杨忠山、唐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琳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忠山、唐术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阁诉称:2015年5月20日,被告杨忠山和唐术云因急需资金耕种水田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2分,二被告为我出具欠条一张,有二被告签字,约定借款期限为7个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并没有偿还借款本息。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被告杨忠山、唐术云在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忠山与被告唐术云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0日,二被告向原告杨文阁借款50000元,月利率2分,按月结息,借款期限7个月,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逾期后,二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3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付利息20000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上述事实,原告杨文阁提供的证据有:原告杨文阁出具的借据。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杨文阁与被告杨忠山、唐术云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杨文阁向二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为此双方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二被告理应如期偿还,现二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忠山、唐术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文阁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杨忠山、唐术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文阁利息20000元。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杨忠山、唐术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巴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