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吕某、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11号。被执行人詹某某,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詹某某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28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詹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吕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詹某某巳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笫(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贤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