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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执819-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田玉山、曾艳芳等与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山,曾艳芳,令富,李树军,田多绪,李天豹,杨伟明,陈兵,罗三俊,田玉军,田多峰,朱生兵,田多军,刘兴明,李建军,李培双,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902执819-835号申请执行人:田玉山,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曾艳芳,女,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令富,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李树军,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田多绪,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李天豹,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杨伟明,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陈兵,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罗三俊,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田玉军,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田多峰,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朱生兵,男,住甘肃省瓜州县。申请执行人:田多军,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刘兴明,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住甘肃省玉门市。申请执行人:李培双,男,住甘肃省玉门市。被执行人: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法定代表人:段学忠,系该公司经理。在执行田玉山等17人与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9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及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酒泉市新丰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9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张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