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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济南千堆雪裘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济南千堆雪裘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宗霖,魏玉来,赵平,董鹏,潘峰,李红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305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代表人:白国庆张春方,行长。被告:济南千堆雪裘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山东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杨宗霖,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魏玉来,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赵平,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董鹏,男,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潘峰,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李红泉,男,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被告济南千堆雪裘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宗霖、魏玉来、赵平、董鹏、潘峰、李红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