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光永、徐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永,徐洪亮,徐加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永。被执行人:徐洪亮。被执行人:徐加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永与被执行人徐洪亮、徐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等),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本案案款的能力,现双方当事人已当成还款协议,且法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徐加常的工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徐洪亮的一银行存款账户。本案至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还需较长时日,本案应中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新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宝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