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玲娟、徐进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娟,徐进才,刘铁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59号申请人:杨玲娟,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安平县。被申请人:徐进才,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申请人:刘铁记,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玲娟与被申请人徐进才、刘铁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进才的到期债权1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1241903190033799959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玲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进才的到期债权100000元。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支取、清偿和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