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邹爱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萍,系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博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博歆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