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宗江与陈安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江,陈安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686号原告:陈宗江,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安贵,男,1948年8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陈宗江诉被告陈安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宗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宗江承担。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