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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宗江与陈安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江,陈安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686号原告:陈宗江,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安贵,男,1948年8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陈宗江诉被告陈安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宗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宗江承担。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