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红松与王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松,王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68号原告李红松,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王向阳,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审理原告李红松诉被告王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红松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松撤回对被告王向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