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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见初与张南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见初,张南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81号申请人刘见初,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张南庭,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执行人刘见初与被执行人张南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湘0724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见初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南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张南庭在接受讯问时请求申请人刘见初宽限时间,请求将之前约定的还款期限延长一年,申请人刘见初已经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