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贾秀荣与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荣,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791号原告:贾秀荣,女,1956年3月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缺席)。法定代表人:任洪波。原告贾秀荣与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鑫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秀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鑫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日鑫公司给付工资款2373元。事实与理由:我于2013年1、3、4、5月份在日鑫公司处从事地面保洁工作。在此期间,日鑫公司共欠我四个月工资2373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日鑫公司给付此款。日鑫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鑫公司为贾秀荣出具一份工资结算单,主要内容体现2013年1、3、4、5月份共欠工资2373元。贾秀荣于2016年到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贾秀荣等人的申请不在其委受案范围为由,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桦市劳人仲不字(2016)第3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从贾秀荣提供的工资单可以认定,日鑫公司未向贾秀荣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侵犯了贾秀荣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贾秀荣要求日鑫公司给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贾秀荣工资23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全新审 判 员  赵宏波代理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