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姬旭元与陈明军、安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旭元,陈明军,安文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60号原告:姬旭元,男,汉族,1954年7月3日出生,住址:武陟县。被告:陈明军,男,汉族,1974年10月06日出生,住武陟县(胡同东头往西路南第二家)。被告:安文有,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旭元与被告陈明军、安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陈明军、安文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旭元撤回对被告陈明军、安文有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 敏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