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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姬旭元与陈明军、安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旭元,陈明军,安文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60号原告:姬旭元,男,汉族,1954年7月3日出生,住址:武陟县。被告:陈明军,男,汉族,1974年10月06日出生,住武陟县(胡同东头往西路南第二家)。被告:安文有,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旭元与被告陈明军、安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陈明军、安文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旭元撤回对被告陈明军、安文有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田 敏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