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479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47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郑陆镇黄天荡村。法定代表人羌建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建设大厦B座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207228-6。法定代表人赵彩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钟楼区广化街20号丰臣海悦广场17层1701室。法定代表人蒋曾平,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江苏丰臣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5402.34元及相应利息,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447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常州市鼎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本院非首封法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