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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冷敬强与刘可恩、于兵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敬强,刘可恩,于兵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430号原告冷敬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可恩,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周超,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兵,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敬强与被告刘可恩、于兵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敬强经本院邮寄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放弃诉讼权利之行为,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冷敬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冷敬强负担。审 判 长  黄妙妙人民陪审员  单修连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