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禹云凡与曾上达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云凡,曾上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禹云凡,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曾上达,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禹云凡申请曾上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禹云凡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