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麻儿、马哈录乃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麻儿,马哈录乃,马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7刑初46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麻儿,男,回族,生于1985年2月5日,文盲,农民,群众,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捕前住积石山县。2007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份,又因犯盗窃罪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马哈录乃,男,回族,生于1986年4月5日,文盲,农民,群众,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捕前住积石山县。2016年9月5日,被甘南州临潭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社区戒毒并罚款200元;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态发,男,回族,生于1980年7月8日,文盲,农民,群众,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捕前住积石山县。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诉字(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犯盗窃;被告人马态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马态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共计参与作案4起,盗得三轮摩托车4辆,涉案总价值7333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态发低价收购盗窃的摩托车1辆,涉案价值20324元,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马态发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麻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麻儿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哈录乃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态发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麻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马哈录乃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马态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从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新寺街附近,盗窃了谭某某停放在新寺门口附近的富路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盗得的三轮摩托车由马麻儿使用,经积石山县物价局鉴定为19552元,破案后追回三轮摩托车并返还失主。2、2016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从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新农村,盗窃了马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富路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车架号码:×××),后将盗得的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扈家乡长家寺村的马建(已判刑),赃款每人分得2500元被挥霍,经积石山县物价局鉴定为21114元,破案后追回三轮摩托车并返还给失主。3、2016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从积石山县吹麻滩银川路喜洋洋幼儿园对面曹某某家中,盗窃了多某某停放在曹文智家里的富路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盗得的摩托车由马哈录乃使用,经积石山县物价局鉴定为12342元,破案后追回三轮摩托车并返还给失主。4、2016年8月份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从积石山县胡林家乡架滩新农村,盗窃了马某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富路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后将盗得的三轮摩托车由马麻儿驾驶到青海省西宁市,以2000元的低价卖给了被告人马态发。经积石山县物价局鉴定为20324元,破案后追回三轮摩托车并返还给失主。2016年9月5日,甘南州临潭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马哈录乃抓获,同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吹麻滩镇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马麻儿抓获。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马态发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在逃人员信息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马态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无视国法,在一个月时间连续盗窃作案四次,盗窃三轮摩托车四辆,总价值为73332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态发明知是非法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三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麻儿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麻儿、马哈录乃系共同作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对被告人马态发判处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麻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被告人马哈录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被告人马态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手机四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马成才审 判 员 安斌成人民陪审员 王悦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今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